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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通人员”王某犯“挪用资金罪” 上海刑事律师成功辩护适用缓刑

日期:05-12 15:32

红色通报,又被称为“红色通缉令”,是由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的一项对逃犯的通缉文件。可以说,能被写入“红色通报”的人物应该都是大案要案的重要逃犯了。而近期,上海刑事律师胡增瑞律师团队就成功辩护了一起“红通人物”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底,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浙江XX热电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其保管公司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私自多次将公司承兑汇票挪作他用,部分承兑汇票以其个人名义投资到安徽XX工贸有限公司,部分承兑汇票借给其朋友等人使用,截至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仍有合计金额一千五百多万余资金未归还。案发后,王某怯于刑法威严遂遁走境外,之后因为本案数额巨大,罪情严重,被列为“国际红通人员”。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三种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辩护思路:上海刑事律师胡增瑞律师团队在介入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家属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回国后可能面临的刑罚返后果。后王某综合权衡,决定回国了结此案,并请胡律师团队对其进行专业辩护。

胡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并审查了相关证据后,认为王某挪用资金的行为并非全然故意,多半是基于其朋友的“投资圈套”,才一步步陷入挪用资金的泥泽,况且王某作为“红通人物”主动回国自首,响应了《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的号召,对我国今后的追赃追逃起到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王某回国后,胡律师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成功对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紧接着又提出轻判轻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避免了牢狱之灾,其妻儿也被撤销了出境限制!

律师意见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面临着痛苦的后半生,哪怕你是“红通人物”。勇敢面对自己的错误,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正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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