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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成功取保候审

日期:05-12 15:3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给世界各国各地区带来各种福利的同时,与知识经济相关的侵权和犯罪现象也接踵而来,因此知识产权在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

与此同时,人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一些传统加工制造从业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不能做到严格合规经营,很有可能就会触碰法律红线,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便是企业(经营者)高发罪名之一。

我国近年来连续进行打击不同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罪名,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笔者今天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谈一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销售。

嫌疑人薛某创办的A公司为依法登记设立的印刷公司,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B公司有时会将做不完的印刷业务交给A公司做代工,其中有一单B公司委托业务是某品牌洋酒的瓶身贴纸印刷。后薛某因该笔业务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薛某了解到A公司的日常运作流程且A公司印刷该贴纸共3万枚,收费不到200元。因涉案商标为国外某品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涉案商标并无任何注册信息,仅有两个申请人正在申请注册该商标。故该品牌在国内酒类商标上目前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不受中国商标法保护。

另公安认定薛某涉嫌自然人犯罪,而A公司承接并完成该笔业务均是按照A公司的标准化流程进行的,薛某作为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虽然对公司业务负有把关的责任,但也无法做到每笔业务都亲自审核,辩护人认为印刷某品牌酒标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A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而不是薛某的个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可知《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为制造单种商标六万件以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故A公司的行为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该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在及时与公安承办人员深入沟通后,公安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薛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律师提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逐年增加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我们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所以大家一定要学习相关的知识来防范知识产权犯罪,不仅能够有力维权,更能够保护自己,防止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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